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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如何确认
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,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,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明确为前提。因此,应首先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确认制度,否则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无从谈起。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,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:
1. 当女子生下非婚生子女,而男子拒绝承认该子女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时,母亲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父亲之间的父子关系,并提供相关证据,如人证、物证等。 必要时,也可以通过“亲子鉴定”予以确认。
2.丈夫怀疑妻子所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,拒绝承认其与妻子的亲子关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怀孕时自己没有与妻子同住,这一点也可以通过“亲子鉴定”来证明。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,那么丈夫与孩子就不构成亲子关系,不负有抚养、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。但如果丈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,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,则认定孩子为夫妻共同的子女。
民法第1071条【非婚生子女的权利】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或歧视。
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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